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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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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08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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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区政办发〔2015〕51号

为加快推进都市工业建设进度,促进我区都市型工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江北区委 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北区委发〔2014〕27号)及《中共江北区委 江北区人民政府江北区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建设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实施“江北区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培育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目标

从2015年开始,我区每年动态选择一批企业纳入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培育计划,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培育成功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工业企业,部分企业在新兴行业中崭露头角。

二、入围条件

入围高成长工业企业需为注册登记在江北区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业范围:符合空间占用少、污染能耗少、劳动力素质高、劳动生产率高、品牌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高端、电子商务应用广等都市型工业特征,主要以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等新兴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兼顾其他产业中有潜在引领方向、模式新颖、成长快速的企业。

(二)成长性:企业在培育期间有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经营管理团队能力强;企业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培育期间主营业务收入和实缴税金增幅较快。

(三)技术创新:企业研发能力较强、有R&D经费支出;技术创新能力强、技术支撑保障可靠;主导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培育期间有较大投资项目实施。

(四)社会责任: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五)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且上年度企业亩均税收高于同年度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值。(税收口径按三十强工业企业评选办法)

(六)区“2010”工程企业、三十强工业企业、“小巨人”培育企业参与高成长工业企业评定,但不享受政策。

三、年度考核条件

“江北区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入围企业每年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三年后进行总考核。年度考核主要是针对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数据,根据其入围当年不同的销售规模需达到相应的条件:

(一)对主营业务收入在500~20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增长速度不低于30%,或高于同期全区规上工业平均增速20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缴税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合计增幅不低于15%。企业年度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当年度全区平均水平。

(二)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增长速度不低于25%,或高于同期全区规上工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缴税金合计增幅不低于15%。企业年度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当年度全区平均水平。

(三)对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增长速度不低于20%,或高于同期全区规上工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缴税金合计增幅不低于15%。企业年度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当年度全区平均水平。

四、培育成功条件

入围“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评定为高成长培育成功企业:

(一)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在500~2000万元(不含)的:须入库规上企业且培育期三年内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低于40%,或每年增幅高于同期全区规上工业平均增速30个百分点;实缴税金年均增长高于20%。

(二)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1亿元(不含)的:培育期三年内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低于30%,或每年增幅高于同期全区规上工业平均增速20个百分点;实缴税金年均增长高于20%。

(三)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培育期三年内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低于25%,或每年增幅高于同期全区规上工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实缴税金年均增长高于20%。

(四)培育期内,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挂牌)的。

(五)企业入围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且培育成功的。

五、扶持政策

(一)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

1、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符合区技改有关条件的,在享受区技术改造面上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的设备技术投资补助。

2、培育年度内考核合格的,按该年度江北区三十强工业企业奖励政策起始档的80%给予奖励。

3、企业申报区级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优先支持。

4、加大区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的资源要素保障。在遵循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统筹指标优先保障区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发展;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用水用电指标优先支持区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发展。

(二)对培育成功的企业

对培育成功的企业【不含:在培育期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申报及跟踪管理

(一)申报材料

凡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街道(镇、工业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江北区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申报表》。

2、企业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支撑企业高成长性的项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确认表。

5、其他证明材料。

(二)跟踪管理

1、采取各街道(镇、工业区)申报的方式,各街道(镇、工业区)根据入围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各街道(镇、工业区)汇总,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经信局。

2、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评审、梳理汇总后提出初步入选企业名单。

3、初步入选企业名单,在《新江北》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4、都市型高成长工业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价考核,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未通过的入围企业,取消培育资格。

5、各街道(镇、工业区)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实施,建立本辖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围企业和企业培育库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七、政策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7日起施行,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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