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科〔2015〕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自主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及补助对象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
(一)科技银行“风险池基金”贷款专项资金:
1、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并获得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中国银行宁波鄞州分行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区级创新型企业、科技孵化企业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科技孵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特别优秀的,实行一企一议。
2、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中国银行宁波鄞州分行以“风险池基金”方式向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业务项目。
3、贷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签有三方合作协议,并对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公司)及保险公司。
4、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风险池基金”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5、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中国银行宁波鄞州分行、有关担保机构(公司)必须严格履行与区科技局签订的协议条款,否则不予补助。
(二)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
1、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并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科技保险业务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试点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含出口产品责任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董监事高管职业责任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专利执行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十个险种。
第三章 资金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科技银行“风险池基金”贷款专项资金:
1、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中国银行宁波鄞州分行。对两家银行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助。对专项用于研发、中试、技术推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的科技贷款,经区科技局认可,其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下浮20%,优惠部分由本专项资金补贴给银行。
2、贷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实际担保额参照全区平均担保补贴费率提高一倍、最高不超过4%(其中,对区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担保,按全区平均担保补贴费率提高二倍、最高不超过 6%)给予担保费补贴。
3、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风险池基金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而获得的实际贷款2%比例给予补助,但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
(2)单项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
1、科技保险费补贴
对于经科技局认定的关键研发人员参保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经科技局认定的发明专利参保专利执行保险,保险费支出实行全额补贴。
对于参保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含出口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监事高管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科技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
对于自主参保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科技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的30%给予补贴。
每户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人保财险风险基金补贴及业务推动奖励
(1)风险基金补贴:建立科技保险风险基金制度,对保险公司当年度直接赔款金额超过年度科技保险保费的5倍时,超过部分的50%由专项资金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2)业务推动奖励:当新一年度科技保险保费超过上一年度50%时,按超额部分的15%给予保险公司业务推动奖励,最高2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第五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科技银行“风险池基金”贷款专项资金:
1、申请科技银行“风险池基金”贷款专项资金补助的银行、担保公司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贷款或担保合同;
(3)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4)利息或者担保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2、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知识产权中介评估合同;
(3)知识产权评估费支付凭证;
(4)知识产权评估费收款发票;
(5)知识产权质押凭证;
(6)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7)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二)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
1、科技保险费补贴
申请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科技保险费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保险合同;
(3)企业缴纳保费凭证;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该补贴经审核无误及有关审批后统一拨付给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由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返还给有关企业。
2、人保财险风险基金补贴及业务推动奖励
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申请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风险基金补贴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赔款计算书;
(3)赔款支付凭证;
(4)如涉及第三方评估,需提供公估报告。
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申请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业务推动奖励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上年度及前年度所有涉及科技保险保险合同;
(3)上年度及前年度所有企业缴纳保费凭证。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由区科技局归口科室统一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份与10月份,受理结束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并以联合文件形式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需要验收(结题)的项目不按时验收(结题)的,视情节严重,可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