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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科技孵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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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12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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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科〔2015〕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政府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孵化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市、区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资金来源与用途

孵化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安排,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额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科技孵化企业的房租补贴、创业启动资金、毕业补助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等。

第三条  孵化资金使用和管理

1.孵化资金的使用决策机构为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管理机构为宁波市鄞创科技孵化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创孵化器)。

2.鄞创孵化器的主要职能是受理孵化资金的申请;对有关企业(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批准;以及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孵化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四条  孵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

区内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模式创新的新型创业载体)、区级以上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平台,及平台入驻企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众创空间是指获得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并符合鄞州区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相关要求的新型创业载体。

第六条  申报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鄞州区;

2.孵化器须配置2名本科以上学历且接受过市级以上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3.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

4.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业务联系;

5.专门安排孵化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同时配置必要的公共服务场地;

6.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由区科技局核定);

7.综合型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特殊情况延长孵化期,书面提出申请,由科技局审定,延长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3年内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强制淘汰。

专业型孵化器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能够为本领域的项目孵化提供研发、测试、中试等专业化的实验、技术平台;

2. 熟悉该领域专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形成了专业技术人才、专家技术咨询队伍、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等,;

3.孵化器内与该专业产业相关的孵化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第七条  入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孵化器内,其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纳入“千人计划”及“区精英引领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千人计划”及“区精英引领计划”的人才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及高科技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符合地区节能减排标准。

4.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产权明晰,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团队配置合理,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经鄞创孵化器组织的专家评议审核并经科技局审核认定符合孵化条件。

5.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用房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工业类企业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和经营场地原则上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对于孵化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在注册地及纳税地在孵化器内的前提下,企业可在区内选择相对集中的场地落户,不享受房租优惠政策。

第八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条件:

达到宁波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的,经区科技局认定后发文予以确认。享受区毕业企业后续政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在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已盈利;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或累计获得2项市级以上项目立项的;

3.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其中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类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万元以上;工业生产类企业,连续两年技工贸总收入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

4.发展前景好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 孵化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九条  对于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根据其年度运行绩效情况,给予设施投入、房租、活动开展等事项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孵化器公共服务设施补助

1.对评定合格的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孵化器提出申请对其公共服务场地建设和装修投入经费的20%进行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评定合格的专业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孵化器提出申请对其专用检验检测设备投入经费的40%进行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孵化器认定奖励与补助

被认定为区级专业型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的补差奖励。以上奖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二条  孵化器公共服务补贴

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自我建设,合作建设和引进建设等形式,整合服务资源,由孵化器统一为全区在孵企业打造从公司注册、财务报表等流程性事务到创业辅导、财务代理、交流培训、市场推广等增值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上年度的服务开展情况,按照每家在孵企业0.6万元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不足1年按实际月份计算)。

第十三条  孵化器突出绩效奖励

1.企业销售规模奖励。企业在孵期间和自毕业起三年内销售额达到5000万以上的,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给予孵化器一次性10万奖励。

2.企业上市奖励。毕业企业七年内成功上市的,给予孵化器一次性50万奖励。

3.高新认定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起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补助。

4.人才培育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起三年内成功入选区“精英引领计划”、市“ 3315计划”、省“千人计划”和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的,分别给予孵化器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补助

对评定合格的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的配套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纳入孵化器服务体系的,连续三年给予机构房租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市场价的30%(区科技局核定)。行业内具有影响力、成效突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在孵企业房租补助

给予在孵企业房租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市场价(区科技局核定)的一半。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和博士以上学位人员创办企业给予1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全额补助一年。单家孵化器所有在孵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超过50万的部分由孵化器所属乡镇、街道(园区)视企业运行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企业享受乡镇街道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否则不予补助:

    1.企业年实缴税收达5万元以上;

    2.企业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个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个以上;

    3.企业当年获得市级以上项目立项1个以上;

    4.企业被评为市科技型企业、市软件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六条  在孵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

(一)项目初创期间,对带项目入驻孵化器的硕士以上学位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经认定后(以每年在鄞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提供人事代理证明或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为据),原则上每人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补助,博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项目团队人数在3人(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团队,每增加一人,扶持资金增加5万元,最高扶持额为30万元。已被评选为市级以上“千人计划”留学人才按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政策享受。

(二)项目申请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所属企业为区科技局认定的在孵企业;

2.在孵企业中占有股份,且持有企业股份比例一般不低于20%;

3.能够提供其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身份的佐证材料;

4.每年在鄞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提供人事代理证明或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在孵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为支持在孵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时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对在孵企业(须经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产生的研发费用按照鄞州区确定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在孵企业考核优秀奖励

孵化器每年对在孵企业进行孵化进程考核,给予每家考核优秀的企业(考核分85分以上)2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毕业企业补助

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的毕业企业,毕业后落户在鄞州区发展且与鄞创孵化器签订了五年以上毕业发展协议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1.租房购房补贴。对毕业企业三年内首次租房或者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类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100元的补贴,最高10万元;属购置房产的给予每平方500元补贴,最高25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50元的补贴,最高15万元。属自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土地)的,则按照实际投入额的5%补贴,最高50万元。

2.毕业加速奖励。毕业三年内成功进入加速器发展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企业、创业载体提出资金补助申请,需提交《鄞州区科技孵化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纳入区“精英引领计划”的在孵、毕业企业,按《“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享受,不列入本扶持资金奖励范围。

第二十三条  鄞创孵化器将补助方案上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局署名提出,区科技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企业和孵化器组织在年度汇报资料中,须报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鄞创孵化器可随时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二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财政补助申请。

第二十六条  鄞创孵化器每年须向区科技局提交孵化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财务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鄞创孵化器对孵化资金计划进行调整时,须经区科技局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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