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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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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31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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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企〔2014〕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再创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改善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经信委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信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开展工作,扶持一批优质服务机构,切实发挥平台网络功能;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创业辅导、育成服务、管理咨询、教育培训、共性技术、知识产权、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市场拓展、合作交流、法律政策宣贯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和社会化服务机构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信用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扶持一批优质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支持全省性和区域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租赁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支持一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

(四)支持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省小微企业培育信息库,优化和完善小微企业培育监测平台软件系统,加强对小微企业入库培训、培育监测工作。

(五)支持全省性中小企业重大活动和省级重点项目。支持省经信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活动,以及省级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基本建设支出及“三公”经费开支。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同一会计年度,每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按照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各市、县(市),省级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批准后拨付到申请单位。3月底前,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的量化指标、权重系数等建议,确定分配方案。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管理信息都要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各市、县(市)财政收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列“110029948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时按实际支出方向和具体用途列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相应的支出功能科目。

第十条 市、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共同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核工作。鼓励市、县(市)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财政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各市、县(市)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要在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做好省级项目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和补助额度,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下达文件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加强对专项资金重点领域、重大资助项目和有关市、县(市)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实施绩效评价,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经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和有关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专款专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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