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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科技创新型重点企业培育(311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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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21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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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科〔2015〕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区战略,积极推进质量新鄞州建设,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科技创新型重点企业培育(311工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311工程”含义:择优确定3家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10家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10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使其尽快做强、做大、做专,并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动全区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更快发展。

第二章  “311工程”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311工程”主要面向新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海洋技术等领域的在鄞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的企业,优先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主要产品技术含量高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申请“311工程”的企业除近三年无偷、漏税等违法

行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特别优秀的,个别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上年度销售规模在2亿元以上、成长性好、近三年企业销售和利税保持较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3.企业大专以上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2%以上,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4.近三年内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20项以上,并至少承担过1项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5.近三年内在其所属技术领域至少获得2项发明专利或8项实用新型专利。

(二)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上年度销售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成长性好、近三年企业销售和利税年均增长率保持高速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4%以上;

3.企业大专以上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5%以上,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4.近三年内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15项以上,并至少承担过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市级新产品立项除外);

5.近三年内在其所属技术领域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

(三)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上年度销售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利润保持快速增长,近两年持续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型企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孵化器企业;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建有区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6%以上;

3.企业大专以上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4.近二年内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3项以上,并至少承担过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近二年内在其所属技术领域至少获得5项实用新型以上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

第三章  “311工程”的申请、受理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鄞州区“311工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四)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抵扣证明(年度审计报告里面已披露的不需重复提交);

(五)授权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六)各级工程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研发人员清单及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研发人员三金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

(八)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研发项目清单和项目立项、验收(鉴定)证明;

(九)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  凡是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均可向所在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提出申请,由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科技银行、投资公司、科技中介、社会团体等机构签署意见后直接向区科技局推荐。

第七条  区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调查和考核评估。

第八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兼顾行业类别择优确

定列入“311工程”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311工程”的管理

第九条  入选企业以三年为一个扶持周期。区科技局建立重点联系挂钩制度,实行季度分析,年度绩效考核评估,根据考核情况适度微调。

第十条  “311工程”目标如下:

(一)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

1.扶持周期内产销利平均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1倍以上;

2.研发经费比例高于3.5%;

3.创建国家级工程中心或者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4.技术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成为行业知名品牌,对区域有明显产业带动力和影响力。

(二)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

1.扶持周期内产销利平均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1.5倍以上;

2.研发经费比例高于5%;

3.创建省级工程中心或者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4.技术水平处于同行业前列,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对区域有较大产业带动力和影响力。

(三)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

1.扶持周期内产销利平均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2倍以上;

2.研发经费比例高于7%;

3.创建市级工程中心;

4.技术水平在行业中较先进,同时在细分市场中有明显优势。

五章  “311工程”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采用专项资助、投融资资助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对列入“311工程”的企业进行扶持。

(一)专项资助: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列入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给予每家70万元的资助;列入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资助;列入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资助。

(二)投融资资助:“311工程”企业可申请获得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优惠利率贷款,对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优先纳入风险池基金,并给予贷款贴息,享受区级科技金融政策支持。

(三)其他支持:

1.在同等条件下,区科技局将优先推荐“311工程”企业申报各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工程技术中心;优先推荐企业上市;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在科技合作、人才引进、科技培训和要素制约破解等方面进行重点指导、服务和协调。

2.对制约311工程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区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着重研究解决。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十三条 “311工程”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支出。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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