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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加快推进宁波市科创金融服务产业园 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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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24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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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高科〔2015〕38号

为加快推进宁波市科创金融服务产业园建设,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达到金融机构进一步集聚,金融产业规模显著扩大,金融创新不断活跃,金融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保障能力持续提高,金融生态环境优越的发展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宁波市科创金融服务产业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传统金融企业。

(二)众筹融资(股权)、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消费金融、资产管理、财务公司、商业保理等互联网金融及新兴金融业态。

(三)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保险经纪、融资性担保、会计审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金融法律服务、投资咨询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小微金融服务机构。

二、扶持内容

(一)对市外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其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除金融机构设立的电商机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注册资金(或承诺出资,均需实际到位)在1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受托管理的资金规模5亿元(含)以上,且3年内完成实际投资2.5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信用评级、融资性担保、会计审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等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五)对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米(含)以上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六)对于区内各类机构支持区内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给予政策扶持。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对其当年新增投资部分,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风险补助,同一投资机构投资同一企业的,累计补助的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 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 500 万元),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

(1)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4%予以补助;

(2)除向上述四类企业外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2.5%予以补助。

三、附则

(一)本意见第二条(一)至(四)及(六)条款中所涉奖励(补助),不受其对区财政实际贡献为限。

(二)本意见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三)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市级分行(分公司)。

(四)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持续经营十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到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对不符合该项规定的扶持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五)本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三年。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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